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