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水上餐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