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下列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一)散布谣言;(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三)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以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四)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