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九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和自治区实验室、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用地、用房、用海、用林等要素供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充分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产业的空间需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