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五十八条有效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开展跨境跨区域创新合作,支持开展跨行政区域科技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推动区域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