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对县级公路进行养护,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