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

本条例中所称的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养护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