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当事人约定,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订立后,可由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或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同一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接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30日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例的技术合同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对不予登记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核。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