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并处罚款:

(一)伪造、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资格认定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或伪造骗取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明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