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