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检查,协助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湿地保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