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因湿地保护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