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包括湖泊、河流、沼泽、库塘等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