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资料、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信息,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告知材料。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