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