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一)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二)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收费资金的;(三)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票据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