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收费的文件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禁止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