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应当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如实向省发展和改革、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