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为义务教育捐赠款物。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学校不得以捐赠款物作为学生入学的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