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