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帮助辍学学生复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做好劝学工作。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