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对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