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