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