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二)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

(三)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