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