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