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有效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3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