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事前未明确提示并经用户同意,以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等方式,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予以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3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