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1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