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1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