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