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