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其送气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送气服务通知规定的事项以及与用户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并向用户提交正式票据;
(二)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并根据用户要求,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并确认连接安全。
(三)向用户交付瓶装液化气时应当同时采集气瓶二维码标签信息和用户供气卡信息;
(四)应当向已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供气;
(五)应当向用户提供本企业充装的燃气;
(六)应当保护气瓶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