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