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有效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五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