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有效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四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