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三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