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有效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三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