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三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