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有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三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