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有效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三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