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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

第一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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