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有效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4月10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