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不符合烈士条件,属于因公牺牲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发放补助金。不属于前款情形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发放补助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