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人员,其津贴、抚恤等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由所在单位偿还。

(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伤残抚恤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