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