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和原确认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