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