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